工程招投标领域哪些行为将承担刑责?
建设工程的范围
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刑事法律风险,首先要明确建设工程的内涵和外延。结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可以说建设工程的范围非常宽泛,几乎一切与建筑有关的工程都涵盖其中,那么,在我们所探讨的题目下需要明确的就是哪种建设工程需要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给出了明确的界定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现行法律规定中招投标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各条款的规定,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刑法》中对招投标领域涉及罪名的规定及相应案例
实行招投标制度是为了进行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让招标人能够货比三家、优中选优,让投标人能够不断苦炼内功,提供自身的业务能力,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良性循环。招投标制度的确立实施确实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形成了有序的招投标风气,但不可否认,招投标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着“内定”“陪标”等等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的诸多问题,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极端现象,这些问题如被发现,会导致废标、合同无效等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问题,引发很多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严重还会导致刑事犯罪,给企业和相关人员带来致命的打击,需要企业引起高度的注意。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如有侵权联系删除